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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陸生就讀本校,並協助學生在學期間之課業學習與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辦法經費來源不含中央政府補助款。
第三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由每年提撥本校陸生學雜費收入設立之「大陸事務專戶」。
第四條 學士班陸生自第二學年起,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五名者,每人頒給獎學金依序為: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及獎狀各乙紙。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由教務處負責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列受獎學生名單,供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憑簽陳發放獎學金及獎狀。
第五條 凡經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錄取本校之大陸地區學校畢業的研究所陸生,於碩士入學當學期發給25,000元獎學金。獲獎學生第二至第四學期,若在學期間無懲處紀錄且其前學期學業成績達75分以上者,得續獲獎勵。
第六條 凡申請通過本校學、碩士一貫且經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錄取本校碩士班之陸生,於碩士入學當學期發給25,000元獎學金。獲獎學生第二至第四學期,若在學期間無懲處紀錄且其前學期學業成績達75分以上者,得續獲獎勵。
第七條 陸生於就學期間若從事不符學生身分之活動者,本校得逕行取消其受獎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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